河南省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總監制度試行辦法
2012/7/17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房地產估價行業執業水平,加強行業高端人才建設,提升行業形象,完善房地產估價機構內部質量控制體系,結合本省房地產估價機構實際和行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房地產估價機構及省外估價機構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總監,是指通過房地產估價總監資格培訓,取得《房地產估價總監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由所在估價機構聘用并在省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備案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第四條 河南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對全省估價總監的培訓、考核、備案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管理。
第五條 河南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根據本省實際和估價總監需求,及時組織估價總監資格培訓,培訓考試合格者頒發《房地產估價總監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總監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5年以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無違法違規執業記錄;
(三)按時參加房地產估價師繼續教育,積極參與行業有關交流活動;
(四)所在估價機構的技術骨干,原則上要求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總監執業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估價總監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二)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
(三)與所在估價機構簽訂估價總監聘用合同;
(四)由所在估價機構到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備案。
第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本機構估價總監。
第九條 估價總監享有下列權利:
(一)審核估價作業方案;
(二)按照估價程序,對估價項目采用的技術路線、估價方法、估價測算過程等對估價報告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三)以房地產估價總監名義在報告上簽字;
(四)參加估價總監培訓;
(五)參與省協會組織的課題研究和成果評審鑒定;
(六)優先成為河南省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專家庫人才。
第十條 估價總監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
(二)保證估價結果客觀公正,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負責本估價機構內部估價流程、估價報告的總審核,確保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
(四)組織制定各項技術與質量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各項估價技術操作流程;
(五)組織進行內部技術培訓和對外技術交流;
(六)負責重大、疑難項目的技術指導,協調與處理技術難題;
第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師取得《房地產估價總監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后,每年參加房地產估價總監繼續教育培訓記入繼續教育信息和我省房地產估價師地方繼續教育學時。
估價總監當年未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繼續教育信息的,由協會在行業內公示;連續兩年未取得繼續教育信息的,由協會收回《房地產估價總監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并在行業內公示。
第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總監申請變更執業機構的,三年內不得受聘擔任估價總監職務;原所在估價機構須另行聘用估價總監后方可辦理估價師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 估價總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南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收回《房地產估價總監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一)撤銷或依法被吊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
(二)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估價機構執業;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偽造、涂改《房地產估價總監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賄或支付回扣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與委托人串通出具不實估價報告;
(六)出現重大估價失誤累計達兩次;
(七)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并收取費用;
(八)未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總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估價機構解除聘用合同并撤銷備案。
(一)不再符合估價總監的任職條件;
(二)與估價機構解除聘任合同,不再擔任估價總監職位。
第十五條 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根據管理架構需要,參照本辦法設置估價總監職位。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負責解釋,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
熱線:0371-65582963
手機:15903607119
傳真:0371-65582963
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商鼎路78號升龍廣場3號樓B座27層2713號、2714號

